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99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99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9917號債權人 林天俊 債務人尚穎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宗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貳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1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106年度司促字第9917號│├──┬─────────┬───────────┬───────────┬───────────┤│編│發票日│金額│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號││(新臺幣)│││├──┼─────────┼───────────┼───────────┼───────────┤│001│106年8月14日│620,000元│106年10月12日│ADB0000000│└──┴─────────┴───────────┴───────────┴───────────┘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