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2年度士簡字第203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士簡字第203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黃祺瑋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25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黃祺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拘役

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第9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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