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07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07號

原告 莊晏瑋

訴訟代理人 林俊賢 律師

被告 劉木村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交簡字第67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培維

法官王宥棠

法官陳映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明純

中華民國114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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