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07號
原告 莊晏瑋
訴訟代理人 林俊賢 律師
被告 劉木村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交簡字第67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培維
法官王宥棠
法官陳映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明純
中華民國114年9月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07號
原告 莊晏瑋
訴訟代理人 林俊賢 律師
被告 劉木村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交簡字第67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培維
法官王宥棠
法官陳映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明純
中華民國11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