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交易字第2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交易字第2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易字第23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永正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2083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呂綺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華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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