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0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6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0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胡文政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2752號、113年度執沒字第51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參參貳柒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胡文政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3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3327公克,111年度安保字第1058號),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於民國110、111年間,因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690號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2年4月11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45、146、14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被告本件於111年7月13日17時50分許前96小時內之某時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係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前所為,而為前開觀察、勒戒效力所及,業經同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3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之晶體1包,經送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該院出具之111年8月26日草療鑑字第1110800335號鑑驗書在卷足憑(執聲卷第35頁),堪認上開扣案物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並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又用以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與附著其上之毒品無從析離,亦屬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爰併予宣告沒收。至鑑驗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而不復存在,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意旨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羅羽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欣怡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