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4號聲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吳責瑋 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請補繳相對人吳責瑋(住南投縣○○鄉○○路○段○○巷○○號)及債務人 吳昭贊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中華民國103年1月14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