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57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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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5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573號債權人恒欣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佳憲 債務人 許素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佰參拾玖萬陸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4月18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3573號│├──┬─────┬──────────┬─────────┤│編號│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計算方式│││(新臺幣)│(均至清償日止)││├──┼─────┼──────────┼─────────┤│001│430,000元│自民國105年3月3日起│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002│430,000元│自民國105年3月3日起│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003│430,000元│自民國105年3月3日起│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004│430,000元│自民國105年3月3日起│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005│430,000元│自民國105年3月3日起│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006│280,000元│自民國105年3月3日起│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007│280,000元│自民國105年3月3日起│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008│280,000元│自民國105年3月3日起│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009│280,000元│自民國105年3月3日起│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010│400,000元│自民國105年3月3日起│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011│480,000元│自民國105年3月3日起│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012│246,000元│自民國105年3月31日起│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