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709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70949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丁○○債務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仟肆佰柒拾貳萬柒仟伍佰捌拾陸元,及其中㈠新台幣參拾貳萬柒仟伍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一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台幣壹仟肆佰肆拾萬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2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2月8日
書記官朱恆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