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332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332號

原告 楊富智

被告 蔡志雄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36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米慧

法官陳盈如

法官林翊臻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喻涵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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