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5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56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如易服勞役,以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罰金貳仟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時間犯賭博二罪,經判決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刑法第42條第3項、第51條第7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顏銀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
書記官董明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