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2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209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6年度戒毒偵字第187號),聲請違禁物單獨沒收(96年度聲沒字第2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零貳公克,空包裝重零點貳叁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海洛因屬第1級毒品;又查獲之第1、2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1、2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以: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所移送經扣案之第1級毒品海洛因1包(淨重0.02公克,空包裝重0.23公克),係被告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2979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中為警方查扣之毒品,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6年度戒毒偵字第187號不起訴處分確定,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㈠被告因施用第1級毒品犯行,為警於民國95年7月21日上午
8時25分,在被告其位於彰化縣○○鄉○○路○○巷○號住處查獲,並查扣其持有之白粉1包。經本院以95年度毒聲字第
418號裁定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經觀察勒戒後,認被告有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以95年度毒聲字第518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因被告強制戒治屆滿6月,其成效評定為合格,無繼續戒治之必要,已於96年7月11日執行完畢釋放後,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戒毒偵字第187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此經本院核閱前揭卷宗屬實。
㈡扣案白粉1包(淨重0.02公克,空包裝重0.23公克),經送
請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認含海洛因成分,此有該局95年
8月15日調科壹字第140013200號鑑定通知書1紙附卷可稽,是該白粉應屬違禁物海洛因。至包裝海洛因之塑膠袋與海洛因無法完全析離,均屬違禁物,應予沒收銷燬。另送鑑耗損之海洛因粉末,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聲請人據此聲請宣告沒收,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唐中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書記官施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