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7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七二五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涉嫌詐欺等案件,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十萬元,並由具保人乙○○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四日繳納上開現金後,已將被告被告釋放。
二、茲因被告於本院審理本案期間,經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案,有送達回證、戶籍謄本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桃檢守正九十助字第八六四號函覆拘提未獲等附卷可參,再經本院傳喚具保人乙○○並命其帶同被告到庭,而被告仍未到案,亦有送達回證在卷可佐;再經本院查詢被告於傳、拘期間及目前均未在監在押,有本院法務部在監在押資料表一紙附卷可資為證,被告顯已逃匿,本院自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四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遲中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龔柏萃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