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國小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國小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國小抗字第1號抗告人 蔣敏洲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司法院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對於本院臺北簡易庭民國111年12月27日所為111年度北國小字第6號裁定提起抗告。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提起抗告必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其抗告為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亦有明文,該等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4項規定,準用於小額訴訟之抗告程序。
是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許純芳
法官石珉千
法官許柏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
書記官蔡庭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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