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繼字第27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繼字第27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繼字第2757號聲明人丙○○
庚○○乙○○甲○○戊○○己○○上聲明人對被繼承人丁○○之遺產聲明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第1174條所定拋棄繼承事件,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非訟事件法第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丁○○生前最後住所地為臺南縣將軍鄉三吉村三吉10號,有除戶戶籍謄本1紙在卷足稽,聲明人對被繼承人丁○○之遺產聲明拋棄繼承,依首揭法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聲明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明,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1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于莙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9月15日
書記官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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