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414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仟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柒萬陸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9日
書記官林玫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