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82號
聲請人 王瓊姿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公示催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0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4年3月25日通知債權人於五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114年3月31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倩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