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催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82號

聲請人 王瓊姿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公示催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0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4年3月25日通知債權人於五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114年3月31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倩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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