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135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13539號債權人台美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顯鴻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佳利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釋明請求利息究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或自民國107年1月10日起算?(僅能選擇其一,起算利息)若主張自民國107年1月10日起算利息,並應提出其依據及釋明】。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