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0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053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賭博案件(96年度執減更字第1995號),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6年度聲沒字第1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因犯賭博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3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並經通緝在案,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本院經核聲請人提出之通緝書、通知保證人送達證書回證、保證金收據等影本,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梁哲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瓊中華民國96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