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9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9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933號原告荷商柯企第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曾聲請對被告乙○○、丁○○、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丁○○、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陸萬捌仟貳佰玖拾壹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伍佰叁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陸仟伍佰叁拾叁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附繕本三份)與被告乙○○、顏南州、丙○○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7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逸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7月12日
書記官楊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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