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簡字第148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簡字第148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尚琦有限公司
          弄21號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0000000000間請求給付票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一百
九十八萬二千五百八十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三萬一千零五十一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
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7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余吉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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