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2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2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2330號債權人 蔡炎松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德正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利息起算日自107年12月14日其依據為何?如無法提出依據是否更改為「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計算利息。
三、債務人李德正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0年9月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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