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4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420號附民原告 湯金鑑
湯慶偉 附民被告 邱倉義 籍設桃園市○鎮區○○路000號○○○○○○○○○)
邱博道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111年度重訴字第4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張明宏法官林其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余安潔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