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虎簡字第362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95年度偵字第35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三條所為禁止實施家庭暴
力行為之裁定,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本件依犯罪事實所載,被告
應係僅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第1款之禁止對被害人實
施家庭暴力行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贅引該條第2款,應
予刪前除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家庭
暴力防治法第50條第1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
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0 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葉政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