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7年度重簡字第2802號
原 告 丙○○
被 告 鉅加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重簡字第2802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8年1月7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8年1月21日下午4時,在本院
三重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楊千儀
書記官 馬秀芳
通 譯 溫婷雅
朗讀案由,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柒拾壹萬參仟肆佰參拾伍元,及
各自如附表編號一、三、五、九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鉅加科技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玖拾壹萬玖仟壹佰
捌拾伍元,及各自如附表編號二、四、六、七、八所示之提示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二分之一,餘由被告鉅加科技有限公司
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及第二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執有被告鉅加科技有限公司(下稱鉅加公司)所簽
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9紙,並均經被告甲○○與乙○○背書
,詎於如附表提示日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而遭退票,追索
無效等情,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併為聲明: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632,620元,及自附表所
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鉅加公司及甲○○則以:票是公司開的沒錯等語及被告
乙○○則以:我沒有向原告借貸,我只是擔保人,有在支票
背面背書。原告已喪失追索權等語,資為抗辯。併均為答辯
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及退票理由
單影本各9紙為證,且為被告鉅加公司、甲○○、乙○○所
不爭執,是原告之主張,應信為真實。
四、按「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發票人、
承兌人、背書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
」、「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
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6釐計算。」、
「支票之執票人,應於左列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一、發
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市)區內者,發票日後7日內。」、
「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
發票地。」、「執票人不於第130條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
示,或不於拒絕付款日或其後5日內,請求作成拒絕證書者
,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票據法第126
條、第96條第1項、第133條、第130條第1款、第125條第3項
、第132條定有明文。查如附表編號2、4、6、7、8號所示之
支票共計5紙,雖均經被告甲○○、乙○○背書,惟其付款
地均為合作金庫銀行五股分行(臺北縣五股鄉),發票地則
皆為被告鉅加科技有限公司之營業所即臺北縣,二者均在同
一省,均應於發票日後7日內為付款之提示,而其發票日分
別為民國97年4月1日、97年6月20日、97年8月30日、97年9
月30日、97年10月30日,詎原告各遲至97年5月20日、97年7
月31日、97年12月1日、97年12月1日、97年12月1日始為付
款之提示,原告提示付款顯已逾票據法第130條所定提示期
限,依同法第132條規定,即對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
權,是原告就如附表編號2、4、6、7、8號所示之支票共計5
紙自不得基於票據債權對背書人即被告甲○○、乙○○行使
追索權而請求清償票款。
五、從而,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
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其逾此範圍之請求
,即為法所不許,應予以駁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至第4項訴
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
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書記官馬秀芳
法官楊千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馬秀芳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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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票據號碼│發票│背書│票面金額│付款│發票│提示│
│號││人│人│(新臺幣)│人│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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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1│鉅加│ 李坤 │408,435│合作│97年│97年│
│1│061│科技│霖│元│金庫│03月│03月│
│││有限│陳冠││銀行│01日│03日│
│││公司│錡││五股│││
││││││分行│││
├─┼────┼──┼──┼────┼──┼──┼──┤
│││││││││
│2│3361│同│同│244,185│同│97年│97年│
││063│上│上│元│上│04月│05月│
│││││││01日│20日│
│││││││││
├─┼────┼──┼──┼────┼──┼──┼──┤
│││││││││
│3│3361│同│同│39萬元│同│97年│97年│
││052│上│上││上│05月│05月│
│││││││20日│20日│
│││││││││
├─┼────┼──┼──┼────┼──┼──┼──┤
│││││││││
│4│3361│同│同│40萬元│同│97年│97年│
││053│上│上││上│06月│07月│
│││││││20日│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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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361│同│同│50萬元│同│97年│97年│
││054│上│上││上│07月│07月│
│││││││30日│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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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361│同│同│575,000│同│97年│97年│
││055│上│上│元│上│08月│12月│
│││││││30日│0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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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361│同│同│35萬元│同│97年│97年│
││056│上│上││上│09日│12月│
│││││││30日│0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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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3361│同│同│35萬元│同│97年│97年│
││057│上│上││上│10月│12月│
│││││││30日│0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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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3361│同│同│415,000│同│97年│97年│
││058│上│上│元│上│11月│12月│
│││││││30日│0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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