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0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106號聲請人 劉銘煌 0000000000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智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凱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67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2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爰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
民事第一庭
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
書記官李佩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