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781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818號

債權人 張惠恩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寶鼎開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513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寶鼎開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公司設址於新北市○○區○○路000號,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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