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53號原告祭祀公業集奉社法定代理人 張桂湦
張景岳 張良任 張鐵男 訴訟代理人 李進建 律師被告 張文曲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坐落彰化縣○○市○○段○○○○○○號(下稱系爭土地)上如彰化縣員林地政事務所民國108年5月20日員土測字第083800號土地複丈成果圖編號A所示土地(面積132.23平方公尺),按系爭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62,042元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203,813元(計算式:132.23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62,042元=8,203,813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279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6,830元後,應補繳75,4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請原告提出系爭土地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姓名、身分證字號等資料請勿隱匿)。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歐家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書記官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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