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6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6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693號聲請人甲○○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康英彬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4條第1項販賣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
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5年12月1日起執行羈押,於96年3月1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於96年5月1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再於96年7月1日起第3次延長羈押,又於96年9月1日起第4次延長羈押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與配偶同案被告 楊文雄 均已羈押,家中2名幼子乏人照護,且審理程序就相關涉案情節或證據之調查,皆屬完備,並無逃亡、串供、湮滅證據之虞,懇請准許具保停止羈押,讓被告返家安置小孩云云。
三、被告因涉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認所犯為有期徒刑5年以上之罪,且有羈押之必要,而予以羈押在案,被告所涉之罪為重大犯罪,且本案正在進行審理中,羈押之事由尚未消滅,羈押必要仍然存在,自難依聲請人所請,停止羈押,故本件聲請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4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美玲
法官林靜梅法官羅國鴻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96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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