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交易字第154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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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交易字第15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交易字第154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明彬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曾佩琦本裁定不得抗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國敬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