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67號

原告 郭進源

訴訟代理人 徐正安 律師

被告 羅張順妹 住○○市○○區○○路0段000巷0號0樓之0

羅煥永

羅居城

訴訟代理人 羅健燻

被告 李恆炘 (原名 李韋宏羅士豐 住○○市○○區○○路000號

徐偵琉 (原名 徐偵益

羅月娥

羅君豪 (原名 羅建華

羅煥南

羅月燕 住○○市○○區○○路0段000號0樓之0

羅煥勲

徐女善 (HSU,NU-SHAN)

羅翠英

羅智遠

羅智忠

羅文志 (即 羅介明 之承受訴訟人)

上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睿哲 律師

被告 羅文隆

何昱琳 (原名 何孟婷

何孟偉

羅玉蘭

羅秀蘭

羅金英

羅煥縣

羅章豪

羅曉蔚

羅章元

羅文浪

羅仁禮

羅煥立

羅文添

羅文城

羅正雄

羅秀有

羅居明

羅文輝

羅金蘭

黃麗娟

羅程裕

羅章魁

黃貴英

羅文澤

羅金松

羅煥榮

羅煥貴

羅智民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羅章舜

被告 羅雲飛 (原名 羅紳鑑

住○○市○區○○路0段0號0樓之0居000McclureRd,Kelowna,BC

羅宿華

羅錦陽

羅文昌

黃玉階

羅文政 (即 羅煥鳳 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0段00巷0弄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0日所為之109年重訴字第167號民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如附表「更正前事項」欄所示內容,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事項」欄所示內容。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09年重訴字第167號民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附表「更正前事項」欄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培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宜霈

附表一:

編號

更正前事項

更正後事項

原判決頁數

1

附表二,B2部分,分配之共有人 羅增 之繼承人:羅文浪、羅文輝、 徐羅金蘭徐羅玉蘭劉羅秀蘭 、羅秀有、黃貴英、羅章元、羅章魁、羅程裕、何孟偉、何昱琳即何孟婷,分割後之應有部分比例「4,698/91,904」。

附表二,B2部分,分配之共有人 羅增之 繼承人:羅文浪、羅文輝、徐羅金蘭、徐羅玉蘭、劉羅秀蘭、羅秀有、黃貴英、羅章元、羅章魁、羅程裕、何孟偉、何昱琳即何孟婷,分割後之應有部分比例「公同共有4,698/91,904」。

15至16頁

2

附表二,C部分,分配之共有人羅增之繼承人:羅文浪、羅文輝、徐羅金蘭、徐羅玉蘭、劉羅秀蘭、羅秀有、黃貴英、羅章元、羅章魁、羅程裕、何孟偉、何昱琳即何孟婷,分割後之應有部分比例「4,698/91,904」。

附表二,C部分,分配之共有人羅增之繼承人:羅文浪、羅文輝、徐羅金蘭、徐羅玉蘭、劉羅秀蘭、羅秀有、黃貴英、羅章元、羅章魁、羅程裕、何孟偉、何昱琳即何孟婷,分割後之應有部分比例「公同共有4,698/91,904」。

16頁

3

附表二,E部分,分配之共有人羅增之繼承人:羅文浪、羅文輝、徐羅金蘭、徐羅玉蘭、劉羅秀蘭、羅秀有、黃貴英、羅章元、羅章魁、羅程裕、何孟偉、何昱琳即何孟婷,分割後之應有部分比例「4,698/91,904」。

附表二,E部分,分配之共有人羅增之繼承人:羅文浪、羅文輝、徐羅金蘭、徐羅玉蘭、劉羅秀蘭、羅秀有、黃貴英、羅章元、羅章魁、羅程裕、何孟偉、何昱琳即何孟婷,分割後之應有部分比例「公同共有4,698/91,904」。

16頁

4

附表二,O部分,分配之共有人羅金英、羅章豪、羅曉蔚、羅文城、羅宿華、羅文昌,分割後之應有部分比例「公同共有45/177」。

附表二,O部分,分配之共有人羅金英、羅章豪、羅曉蔚、羅文城、羅宿華、羅文昌,分割後之應有部分比例「公同共有45/117」。

17頁

5

附圖二後附表二,姓名欄「羅增」

附圖二後附表二,姓名欄「羅文浪、羅文輝、徐羅金蘭、徐羅玉蘭、劉羅秀蘭、羅秀有、黃貴英、羅章元、羅章魁、羅程裕、何孟偉、何昱琳即何孟婷」。

附圖二後附表二

6

附圖三後附表二,姓名欄「羅增」

附圖三後附表二,姓名欄「羅文浪、羅文輝、徐羅金蘭、徐羅玉蘭、劉羅秀蘭、羅秀有、黃貴英、羅章元、羅章魁、羅程裕、何孟偉、何昱琳即何孟婷」。

附圖三後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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