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丙○○○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送達代收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
銷和解行為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四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
幣參拾陸萬壹仟伍佰參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伍仟玖
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
之一第三項、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清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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