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32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3265號債權人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舒博 債務人 江宗榮 債務人 江語軒
一、債務人江宗榮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拾肆萬叁仟零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期款壹萬貳仟玖佰伍拾柒元依年息百分之十三計算之懲罰性遲延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江宗榮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江語軒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