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53號原告 黃威翔 被告 楊金龍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105年度易字第45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狀所載。
二、被告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侵占案件,業經本院以105年度易字第454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之首開規定,自應由本院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即不符合職權宣告假執行之要件,原告聲請本院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容有誤會,惟此聲請僅屬促請本院注意之性質,並無駁回之必要,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逸梅
法官黃琴媛法官李俊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周玉茹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