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7年度重秩字第222號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97年度重秩字第222號
移送機關  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
被移送人  乙○○
      甲○○
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7年9月22
日北縣警新偵字第097004522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與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K他命,各
處拘留壹日。
扣案之K他命白色粉末壹袋(實稱毛重零點參肆貳零公克、淨重
零點壹陸貳零公克、取樣零點零零貳參公克、餘重零點壹伍玖柒
公克)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被移送人乙○○於民國97年起至同年8月1日23時10
分許止;被移送人甲○○於94年起至97年8月1日23時10分
許止。
(二)地點:台北縣○○鄉○○○街○巷○號10樓之2房間內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K他命。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經警於上開時間、地點查獲。
(三)被移送人之尿液經送鑑定確有K他命陽性反應,此有台灣
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地毒物檢驗報告2件在卷可憑

(四)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北縣警察局新莊分局搜索扣押筆錄
(載明扣押K他命淨重為0.15公克,業經交通部民用航空
局航空醫務中心有毒品鑑定書載明為K他命白色粉末壹袋
,實稱毛重零點參肆貳零公克、淨重零點壹陸貳零公克、
取樣零點零零貳參公克、餘重零點壹伍玖柒公克)附卷可
稽。
(五)員警於前揭時地,並於現場扣得被移送人甲○○所有上開
K他命白色粉末壹袋。
三、扣案之K他命白色粉末壹袋(實稱毛重零點參肆貳零公克、
淨重零點壹陸貳零公克、取樣零點零零貳參公克、餘重零點
壹伍玖柒公克)為查禁物,爰併予宣告沒入之,附此敘明。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1
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97年9月30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許麗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向本庭(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台北縣三重市○○路
○段○○○號)提出抗告。
         書記官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97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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