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交聲再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交聲再字第1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過失致死案件,對於本院94年度交上易字第116號,中華民國95年1月19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起訴案號: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5517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同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劉景星
法官陳博志法官李春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鎮鑫中華民國95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