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94號原告 李月娥 上列原告與被告泰安觀止溫泉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75,7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9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2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哲豪中華民國103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