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50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502號聲請人美商新秀麗太平洋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福平 代理人 林晴雯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5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8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詩銘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7日
書記官林玟君支票附表:110年度除字第00050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暨負責人(新臺幣)001 林志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台中分行110年2月28日218,644元0000000002林志聲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台中分行110年3月31日245,154元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