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監宣字第8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監宣字第893號聲請人 李永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第14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件聲請人請求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事件事件,係因非財產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用1,000元,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費用,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費用1,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曹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
書記官王沛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