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4553號債權人皇家貴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之銘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洪詩富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前段及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洪詩富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13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債務人洪詩富為區分所有權人之證明文件,該裁定已於107年3月15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