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小字第152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小字第1524號
原   告  鑫晟 企業社即 楊永成
被   告 佑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信介
訴訟代理人  張崇哲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始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又同條第3項規定:移送訴訟之聲請被駁回者,不
得聲明不服。次按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
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亦為同法第2條第2項所明定。
二、經查,被告公司之主事務所係設在臺中市○區○○○○街○○
號1樓,有公司登記資料查詢在卷可稽,參諸前揭說明,本
院就本件自有管轄權。聲請人即原告以本案事實發生地及債
務履行地均在嘉義縣為由,而聲請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尚非有據。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羅智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
書記官許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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