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86號原告 劉泓志 被告行政院衛生署法定代理人 邱文達 被告內政部法定代理人 江宜樺 被告台中縣醫師公會法定代理人 陳宗獻 被告嘉義縣醫師公會法定代理人 徐超群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51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13日
民一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13日
書記官許龍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