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6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645號原告中華民國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 吳欣修 訴訟代理人 王展星 律師複代理人 許渝澤 律師被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施世宏
楊婷雅 莊正暐 被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洲 訴訟代理人 劉念庭 被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吳柏毅 被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張國能
官俊利 被告張時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
書記官周子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