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69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26977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甲○○債務人乙○○債務人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債務人甲○○、乙○○、丁○○應向債權人連帶清
償新臺幣貳萬柒仟伍佰陸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甲○○、乙○○、丁○○應向債權人連帶清
償新臺幣肆萬零肆佰貳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債務人甲○○、乙○○、丁○○應向債權人連帶清
償新臺幣壹萬玖仟陸佰柒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四)、債務人甲○○、乙○○、丁○○應向債權人連帶清
償新臺幣貳萬零肆佰陸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五)、債務人甲○○、丁○○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壹萬玖仟壹佰叁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六)、債務人甲○○、丁○○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壹萬柒仟叁佰肆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甲○○於就讀東方技術學院時,邀同乙○○、丁○○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政府教育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負擔,並自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之就學貸款,債務人於民國097年07月01日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自民國098年11月01日即未付本息,依借據之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無須由債權人事先通知或催告,債權人即視為全部到期,現債務人已逾多期未給付本息,迄今尚結欠本金144,603元(利息、違約金另計)。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6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26977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林│自民國098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2.6%│││27561│ 春源 , 陳秀 │0月01日起│││││元│娘││││├──┼───┼─────┼──────┼──────┼───────┤│2│新臺幣│甲○○,林│自民國098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2.6%│││40420│春源,陳秀│0月01日起│││││元│娘││││├──┼───┼─────┼──────┼──────┼───────┤│3│新臺幣│甲○○,林│自民國098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2.6%│││19670│春源,陳秀│0月01日起│││││元│娘││││├──┼───┼─────┼──────┼──────┼───────┤│4│新臺幣│甲○○,林│自民國098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2.6%│││20468│春源,陳秀│0月01日起│││││元│娘││││├──┼───┼─────┼──────┼──────┼───────┤│5│新臺幣│甲○○,陳│自民國098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2.6%│││19139│ 秀娘 │0月01日起│││││元│││││├──┼───┼─────┼──────┼──────┼───────┤│6│新臺幣│甲○○,陳│自民國098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2.6%│││17345│秀娘│0月01日起│││││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林│自民國098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7561│春源,陳秀│1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娘│││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新臺幣│甲○○,林│自民國098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0420│春源,陳秀│1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娘│││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3│新臺幣│甲○○,林│自民國098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9670│春源,陳秀│1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娘│││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4│新臺幣│甲○○,林│自民國098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0468│春源,陳秀│1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娘│││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5│新臺幣│甲○○,陳│自民國098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9139│秀娘│1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6│新臺幣│甲○○,陳│自民國098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7345│秀娘│1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