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4年度斗小字第184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斗小字第184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陳佳任
被   告  陳沛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1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仟參佰伍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陸仟陸
佰參拾貳元自民國96年9月17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19.8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7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
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7日
書記官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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