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竹小字第19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履行保證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06年度竹小字第191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游國鍮複代理人 陳薏淳
吳彰殷 被告 劉力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保證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30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萬肆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緣訴外人 劉志陸 於民國95年就讀私立光復高中期間,邀同被告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申請就學貸款,並簽立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其借款額度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約定以本教育階段內各學期實際申請動用之金額計算借款本金,共申請動用2筆款項,合計5萬4,000元,並約定自本教育階段學業完成後滿1年之日起,每1學期借款得有1年償還期間,以1個月為1期,即自99年7月1日起分24期,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於最後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後、服完義務兵役或參加教育實習期滿後滿1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負擔,利率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減0.1%(下稱指標利率)加計加碼年率計算,指標利率每3個月調整1次,加碼年率由教育部每年檢討1次,由教育部公告之。倘被告遲延償還本金或付息,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原告轉列催收款項,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100年2月25日)起,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借款利率1.66%加年率1%即2.66%固定計算,倘被告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自遲延時起按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詎劉志陸自就讀學校畢業或服完兵役後未依約履償,迄今尚欠本金5萬4,000元及利息、違約金未償,迭經催討未果,借款債務依約視為全部到期,而被告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陳述或說明。
三、本院之判斷:
(一)查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放款借據、委任書、受刑人在監證明書、撥款通知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催收/呆帳查詢單、利率資料表及就學貸款借保人基本資料查詢單等件為證(本院卷第11至20頁),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有利於己之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及斟酌全辯論意旨,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
(二)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478條前段、第739條、第273條分別定有明文。另保證債務之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被告既為前開就學貸款之連帶保證人,自應就該債務負連帶給付之責。
(三)從而,原告本於借款契約,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應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如被告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事件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定有明文,爰依後附計算書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14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7月14日
書記官王裴雯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公示送達登報費200元合計1,200元附表:
┌─┬─────┬─────────┬───┬──────────┐│編│債權本金│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號│(新臺幣)││├────┬─────┤│││││起迄日│利率│├─┼─────┼─────────┼───┼────┼─────┤│1│54,000元│自99年7月1日起至│1.61%│自99年8│逾期在六個││││99年8月31日止││月2日起│月以內者依│││├─────────┼───┤至清償日│前開利率百││││自99年9月1日起至│1.55%│止│分之十,逾││││99年10月5日止│││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前││││自99年10月6日起至│1.61%││開利率百分││││100年1月6日止│││之二十計算│││├─────────┼───┤│││││自100年1月7日起│1.66%││││││至100年2月24日止││││││├─────────┼───┤│││││自100年2月25日起│2.66%││││││至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