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交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交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9號原告 葉書汝 被告 甘宗閔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國煜
法官何玉鳳法官劉彥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4日
書記官林佩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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