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5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5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582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6年7月10日上午9時48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文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書記官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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