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01號上訴人即被告 温庭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俞温銀妹 等人間請求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92,1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
民事庭法官李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
書記官陳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