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度交字第1025號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

112年度交字第1025號

上訴人 王冠民 住○○市○○區○○街000號5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1月14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就交通裁決事件提起上

訴者,應徵收新臺幣750元之裁判費。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依法繳納上訴裁判費,茲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依行政訴訟法第100條第1項規定,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法官李嘉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林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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