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456號聲請人 許玲珠 相對人 詹益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8年12月2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並經登記在案。又相對人於98年12月25日向聲請人借款500萬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款合約書兼借據等件正本為證。本院於104年12月29日通知債務人即相對人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其迄未陳述,是以,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月21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周雅文